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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泊 业务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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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26050031010680062021000097
所属机构: 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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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鑫瑞人生
所属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险种类别:养老险
销售渠道:
产品类别:组合险
保险期限:0-59周岁
缴费方式:年交
温馨提示:此产品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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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

 

 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3 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a)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
b)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6)。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泰康附加积极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 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交纳或者转入的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 领取的金额以及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年金的金额。

 

年金

若合同生效满3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合同有效且生存,年 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的年 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 存,我们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 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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